[内蒙古: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金色财经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深度调整产业结构,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
其它快讯:
内蒙古发改委就\"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5日消息,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内蒙古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2021/5/25 22:43:35]
内蒙古发改委开始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举报:5月19日消息,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部署要求,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保障作用,完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情况举报渠道,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举报范围包括:1、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含其他多种隐藏形式“挖矿”企业和主体);2、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2021/5/19 22:17:42]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将聚焦实施“区块链 法治”工作模式: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召开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指出,重新组建的司法厅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作用更大、任务更重,2020年将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聚焦实施“区块链 法治”工作模式,在全力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力用劲。加强“公有链”技术探索应用,搭建存储数据处理平台;加强“私有链”技术探索应用,深度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创新,进一步推动刑罚执行规范化;加强“联盟链”技术探索应用,推进公证、行政执法监督、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可扩展性和私密性。(人民网)[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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